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3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及公告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作為職業傷病資訊彙整、
統計與防治及職業傷病勞工重建服務之評估參考。
前項職業傷病通報之格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