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1 月 21 日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及不屬於其他
各組、室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