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25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0 日
第 4 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有關人員派 兼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兼任之,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