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臺南職業訓練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4 條
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承職訓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