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5 日
第 4 條
教務課職掌如左:
一、關於教務規章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訓練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學員之招訓考核及結訓事項。
四、關於學員在訓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訓練用品,材料及機具之申請,會同驗收、使用、維護及報損事
    項。
六、關於訓練教材編訂與研究發展事項。
七、關於訓練方法、課程及教具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關於技能競賽及技能檢定之接受委託辦理事項。
九、關於學員生產實習之安排與督導事項。
十、關於訓練業務之研究改進事項。
十一、關於實習工場安全衛生及教室環境清潔之佈置及維護事項。
十二、關於委託訓練,合作訓練及技術服務等之規劃,推動及辦理事項。
十三、關於訓練教學之督導考核及教師授課時數之核算事項。
十四、關於自願退訓學員訓練費等之追償事項。
十五、關於訓練教學教室之使用調配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教務上級及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