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4 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工會種類數額,指在全國範圍內,與成立全國性工
會聯合組織之種類相同之工會數額。
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發起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數額未達同種類
數額三分之一,或所含行政區域未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之一
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