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4 條
代表選舉票應由各該工會自行印製,並加蓋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蓋
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