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35
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7 月 30 日
第 4 條
全國總工會置常務理事九人至十七人,常務監事三人至五人;各業工會全 國聯合會置常務理事七人至十一人,常務監事一人至三人。 前項常務理事並互選一人為理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