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9 年 10 月 28 日
第 4 條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
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
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
協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