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18
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3 日
第 4 條
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 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