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事業單位申請核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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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滿三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所擬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為法定範圍內
    之較低標準者,各當地主管機關審核時可先准予備查,惟仍應告知依
    實際需要適時檢討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