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國內投資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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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金委託經營之受託機構,應以合於經營資產管理業務相關規定之
    資產管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為對象。
    受託經營國內投資運用項目者,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成立二年以上。
(二)該機構所管理之單一基金或信託帳戶規模應有最近二年平均在新台
      幣十億元以上,其累計收益率在同類型共同基金排名中位數以上者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