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辦理機關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 訂定本項措施。 2 核配輔助人數及金額。 3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之經費。 4 製印表件。 (二) 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協調督導縣 (市) 政府及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項業務。 (三)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1 了解失業勞工之問題與動態。 2 安排臨時工作機會。 (四) 省 (市) 就業服務機構 1 協助失業勞工轉業輔導。 2 受理申請及審核,必要時親訪調查之。 3 安排臨時工作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