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依下列規定標準申請補助: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托兒設施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兒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
保健設備、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
)乳設備等。
二、教保服務人員或托育人員(以下簡稱教保或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
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
補助五人。
三、營運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人每
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四、雇主減免受僱者子女收托費:依受僱者子女數,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
臺幣八百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六百元,且補助總數不得
逾減免收托費之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托育設施設備費:購置、更新或改善遊具、玩具、睡眠休息、安全防
護、盥洗、備餐用餐等設備。
二、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之托育人員人事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
千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最多補助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