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療費用審查辦法 (民國 87 年 08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8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各委員審查診療費用,如有疑義,得商請有關科委員會同審查;必要時得
報經召集人同意,提請審查委員會議審查。
依前項規定審查之案件,得由勞保局洽請各該醫療院所提供相關資料或補
充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