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第 4 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繼續加保申請書。
二、裁減資遣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或協商紀錄影本。但原
    投保單位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者,得檢附結
    束營業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結束營業相關證明者,由保險人依事實認定
之。
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逕向保險人申請繼續加保者,除第一項書件外,應一
併檢具投保申請書及委託轉帳代繳保險費約定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