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價格及變賣次數: 一 第一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八成。 二 第二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五成。 三 第三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三成。 四 第四次價格不得低於承受價格之一成。 五 第五次價格由應買人自由出價,如有二人以上,應由出價較高者承購 。 六 第六次方式與第五同。 七 第七次得通知廢物收集商作價收買。 八 變賣七次仍無法脫售者,為避免久佔場所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僱工搬 運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