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認定給付程序: 1 原勞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所罹疾病,認為於勞保加保有效期 間因工作所致者,應自行提出退、離職前擔任之工作性質、內容 、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何種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及公 立或地區教學醫院以上醫院之各專科醫師開具之職業病診斷書, 送勞工保險局申請有關職災給付。 2 勞工保險局對於醫師診斷被保險人所罹疾病,與其曾從事工作有 無因果關係尚有疑義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函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