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
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