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編號十五、二百十一、四百四十五及附表二,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x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