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0:11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4 條
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 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以保持其應有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