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未達三百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依附 表四所定特約醫護人員臨場服務頻率,辦理勞工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經醫護人員評估勞工有心理或肌肉骨骼疾病預防需求 者,得特約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提供服務;其服務頻率,得納入附表四 計算。但各年度由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總服務頻率,應達二分之 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