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4 條
下列物品不適用本規則: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菸草或菸草製品。
三、食品、飲料、藥物、化粧品。
四、製成品。
五、非工業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六、滅火器。
七、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