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檢查員服務規則 (民國 83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29 日
第 4 條
勞工檢查員應依其所屬檢查機構排定之日程實施檢查,不得擅自變更,因
特殊原因必須變更日程時,應經主管核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