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 條
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
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等,如發現
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反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