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4 條
直轄市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監評人員之遴聘及考核。
二、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三、其他宜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