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4 條
編訂或修訂規範均應加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之緣由、分項、分級依據及
其行業中定位等;修訂規範時並應製作修訂對照表,提請技能檢定委員會
審議。
前項對照表內容應包含原條文、修訂條文及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