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第 4 條
助理訓練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曾從事與應聘職類
    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
    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專科學校畢業,曾受職業訓練師資訓練滿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
    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
    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五、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類科之專科學校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
    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六、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
    競賽國手資格。
七、大學或獨立學院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學系畢業,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
    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
八、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學位。
九、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十、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
十一、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八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