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21
法規名稱:
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3 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款所稱聯合辦理訓練費用,指左列職業訓練之費 用: 一、二個以上事業機構共同辦理員工之職業訓練。 二、事業機構提繳費用,供同業公會統籌辦理之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