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殘障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急難救助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生活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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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辦理單位任務分工: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 核配補助人數及金額。
      2 辦理本項業務所需經費之審核及撥付。
 (二) 主辦職業訓練之政府機關或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機構:
      1 本項業務之宣導及執行。
      2 受理申請及資格審核。
      3 造冊報送職業訓練局並核發生活津貼補助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