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學生受訓期間,因下列原因退訓,並經中心主任核准者,免予追究賠 償: (一) 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 療,其連續病假達全期訓練時間六分之一以上者或累積病假達三分 之一以上者。 (二) 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受訓,自行申請 退訓者。 (三) 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考核確實而勒令退訓者。 (四) 奉召服兵役者。 (五) 經職業訓練機構評量可提前就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