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學生退訓賠償要點 (民國 92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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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生受訓期間,因下列原因退訓,並經中心主任核准者,免予追究賠
    償:
 (一) 患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
      療,其連續病假達全期訓練時間六分之一以上者或累積病假達三分
      之一以上者。
 (二) 因家庭發生不可抗拒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受訓,自行申請
      退訓者。
 (三) 職類適性不合,影響訓練進度,經考核確實而勒令退訓者。
 (四) 奉召服兵役者。
 (五) 經職業訓練機構評量可提前就業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