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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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於日間擔任接受委託訓練、合辦訓練、高職學
    生短期專精訓練或職訓援外等其他班次之課程授課者,其連同養成訓
    練課程之合計時數,得不受前條最高超時時數之限制,並核實計給超
    時鐘點費及兼課鐘點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