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民國 86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8 日
第 4 條
就業安定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其所聘僱之
外國人離職者,雇主得於該外國人離職三個月內,檢附其出境證明,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退還自該外國人離職之日起,已由雇主繳納之當月就
業安定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