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安定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但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其所聘僱之 外國人離職者,雇主得於該外國人離職三個月內,檢附其出境證明,向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退還自該外國人離職之日起,已由雇主繳納之當月就 業安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