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施標準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4 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相關專業人員,其職務內容與資格,應符合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相關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