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4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
至少六十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