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2:31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訴後三 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 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