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 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 保險人確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