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13 日
第 4 條
保險人應定期將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離職退保日、離職退保時之投保單位等資料,送交中央健康保險局
於比對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失業被保險人及依附其投保之眷屬資料後,逕還
保險人確認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