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檢舉與查緝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3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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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舉查緝受理機關及獎勵金申請、核發方式:
(一)由各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非法
      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案件。
(二)獎勵金由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之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人員,檢附相關表件,依程序陳報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發給。
(三)查處案件中對於其中有民眾檢舉部分,應於申請表內註明清楚,並
      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一併由查處之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人員
      提出申請,依程序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發給。
(四)前二款之審核標準、申請表、證明文件及核發程序等,由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另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