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舉查緝受理機關及獎勵金申請、核發方式:
(一)由各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各級主管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非法
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案件。
(二)獎勵金由查處非法外國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業者或個人之入出
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之人員,檢附相關表件,依程序陳報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後發給。
(三)查處案件中對於其中有民眾檢舉部分,應於申請表內註明清楚,並
附上有關證明文件,一併由查處之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人員
提出申請,依程序陳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定發給。
(四)前二款之審核標準、申請表、證明文件及核發程序等,由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