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資格條件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之傳統產業、新設立或資本額擴充之製
造業雇主,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本國籍失業者,並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本項津貼:
一 僱用年滿三十歲至六十五歲之失業者且於工廠內直接從事生產工作者
;或僱用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列負
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生活扶助戶等特定對
象。
二 受僱者每週工作三十二小時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二十小時以上
,並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受僱達六個月以上者。 (滿六個月者補助六
個月,超過六個月者依每滿一個月發給)
三 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已足額
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已依法繳納差額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