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 4 條
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一、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 (含經由
    導電體而接觸者) 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
    絕緣被覆。
二、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
    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
    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
    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
    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三、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
    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 (不含自動式焊接者) ,未
    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四、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
    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
    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
    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
    ,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
    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五、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
    護具,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未使
    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
    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