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代表組成審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調整職業訓練職類。
二、職業訓練經費核定。
三、審查職業訓練計畫。
四、職業訓練績效考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