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幣存款存放於國內外金融機構之規定如下:
(一)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
(二)存放於全世界資產或資本排名前三百名以內或經國際知名或主管機
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銀行。
(三)存放同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值百分之一。但存放
於本基金委託保管銀行之活期性存款,以及國外委託經營部分與其
準備資金不列入該金額計算。
(四)第二款所稱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事業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指符合下列評等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
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3 等級
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BBB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信為 BBB(twn) 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