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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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處分人於罰鍰催繳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仍未依限繳納者,
    原處分機關得檢附必要文件,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