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
第 4 條
申請訴訟補助之勞工,其所涉及大量解僱之爭議,應先經當地勞工行政主
管機關協調或調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