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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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延長替代檢
    查前,為確認申請資料之齊備性及完整性,初次申請或前經勞動檢查
    機構撤銷或廢止後重新申請者,為利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審查,得併案
    提出由同業公會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證之第三方
    公正單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後出具之初審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