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4 條
辦理勞動業務之主管官署,應於每年度義務勞動開始前,擬具義務勞動計
劃及實施辦法,連同預算書呈請上級主管官署核准,並轉送中央主管官署
備案。
前項義務勞動計劃及實施辦法,並預算書應先送同級民意機關審議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