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病診療醫師領取及開具勞工保險職業病門診單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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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未持有由投保單位或勞保局填發之「勞工保險職業
    傷病門診就診單」就醫,經職業病診療醫師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診斷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
 (一) 罹患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之表列疾病
      。
 (二) 罹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所列疾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