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 二、交通事業。 三、財稅金融服務。 四、不動產經紀。 五、移民服務。 六、律師、專利師。 七、技師。 八、社會工作師、醫療保健。 九、環境保護。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 十一、學術研究。 十二、獸醫師。 十三、製造業。 十四、批發業。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