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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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
    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之用:
(一)申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墊償。
(二)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四)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五)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之退保。
(六)申請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