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注意事項核發事業單位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勞工 得作為下列申請案件之用: (一)申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墊償。 (二)申請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退休金及資遣費。 (三)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四)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五)申請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 保險之退保。 (六)申請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