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調解委員會時,主席或代為指定之調解委員因故無 法主持或出席會議,得另行指派主席或指定委員開會,並將該事由記 載於調解紀錄。 未符合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調解委員過半數出席情形時,地方主管機關 應速訂下次會議時間,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