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每設置一處就業服務據點得依基本績效配置就 業服務人員,每進用一名就業服務人員,其每人每月基本業務績效為 : (一)受理求職求才一百三十人次。 (二)辦理就業媒合成功二十五人次。 (三)就業服務諮詢一百五十人次。